《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经济补偿的基数是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对计算平均工资时应该包含哪些科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还好,2008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这里关键词就出来了——货币性收入,所以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属于工资性质的货币性收入都应计算在内。
1 加班费、津贴、补贴、特殊津贴、奖金、工龄工资等应计算在补偿基数内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凡是工资的组成部分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2 是税前工资(应发工资)还是税后工资(实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通常指税前工资,也叫应发工资。
3 公司代扣代缴的社保和公积金是否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内?
首先,明确一点公司每月为员工代缴的个人部分社保和公积金,最后进入的是员工的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其次,比如像公积金是可以提取的,就像一个特殊银行账户。这些都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都应该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