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刚刚进入社会的新人来说,对于很多关乎切身利益的保障制度似乎并不是特别了解,更是对很多新规新政不感兴趣,所以给了新入职的公司很多可乘之机,虽然可能对本人看上去似乎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你不觉得这种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时候很吃亏吗?诸如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缴纳社保的行为合理合法吗?解读一下新社保相关规则,你会懂的!
首先就是以试用期为由拒绝为新入职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不合法的!
对很多新入职的员工,很多单位都会以试用期为由,拒绝为新人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可以翻译为企业在试用期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其次让员工承诺放弃社保,这也是不合法的!
很多公司会自作聪明地让员工签订弃缴社保的书面协定,一般会在协定中写明:该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公司将社保作为工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是违法且不合理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且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也就是说这种书面协定在不合法的条件下无效。
最后单位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纳社保,这也是不合法的!
有些单位为了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发给员工一笔社保补助金,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是严重不合规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保,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保,有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和个人私下就社保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
不过好消息是,从2019年开始,社保将划入税务部门管辖,原先的税务部门仅第三方监管作用,只是名义上的监管,现在开始严厉监管,通过公司的税务状况就可以知道公司是否存在避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分享您的观点和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