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税收黑名单?
根据《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2、会计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的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3、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社保黑名单?
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住房公积黑名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以下6种情形将列入“黑名单”:一、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二、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
三、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四、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五、违规获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