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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主张社保待遇

   日期:2018-11-06     浏览:563929    评论:0    
核心提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但在实践中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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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但在实践中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单位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及个人维权意识的欠缺等各种因素导致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效果较差,一旦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社会保险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成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主张享受社保待遇的重要条款,但根据法律条文文义解释适用该条款需要具备三个基础条件:一、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二、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属于因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因此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主张社保待遇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注意诉讼请求的书写,在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诉求单位补交社保来主张权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管理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具体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上述规定适用于无法享受社保后的赔偿损失请求并不适用于补交社保,故在主张社保待遇时诉讼请求的书写至关重要。

核实是否办理了保险登记手续,是否办理社保登记手续是判断是否能够补交的关键,尤其是在劳动者工作年限不能满足社保缴费年限要求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已经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单位未按照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社保的,单位的行为仅仅属于欠缴行为,法院一般将其归为行政管理、追缴范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予处理。此外,根据证据规则不能补缴的证据由劳动者承担,可以通过政策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保局证明、申请法院核实等途径来完成举证责任。

区分保险的种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共五项,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缴纳社保的只能以诉求赔偿损失的方式来主张,但损失的方式如何界定,尤其是在诉讼发生时保险所要求的条件没有成就,如没有失业、工伤等,根据诉讼证据规则要求的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显然没有能力举证证明因未缴纳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造成的损失,司法无法进行赔偿,劳动者只能通过行政投诉来解决。

社保待遇虽然法律规定较为简单,但因为举证责任较大且涉及到的社保数额计算较为复杂,需要劳动者在主张时充分理解条文规定和司法实践,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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