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根据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哈房公委发[2018]5号)和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18]29号)的文件精神,经我中心主任办公会会议决定,自2018年10月22日开始暂停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受理拟在哈市购房、不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含主贷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异地贷款申请业务。
二、对在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或已办理存量房预约评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
这一政策的出台或将对异地工作且近期准备在哈市公积金贷款买房者造成一些不便,另一方面,新政对打击异地提取公积金的“炒房客”,起到一定限制作用。
新政实施后,异地缴存公积金人群来哈尔滨购房贷款只能选择商贷或现金,无论是购房成本还是利息投入都较之前提高不少,或会降低这类人群在哈市的购房投资意愿,不排除“楼市观望大潮”来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