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房地产公司上班的余先生临近退休年龄,关注到如果在职期间没有买社保或没有足额缴纳社保,将对退休后的养老金产生很大影响。恰逢当地社保局对他所在公司进行社保稽核,余先生和几位同事查到自己的社保未足额缴纳。于是,他们向公司申请补缴,却被要求承担公司应交部分和个人应交部分的全部费用。因担心公司不给补缴,余先生与同事签名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行负担所有需补缴的费用。这样的“承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日前,成都中院二审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该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维持成都市新都法院一审判决,即认定上述承诺无效,判决公司返还余先生已缴纳的公司应交部分约15000元。
事件缘起:
为补缴社保不影响退休养老金 员工签订承诺书
2014年6月至2017年10月,余先生在成都新都区一房地产公司上班,担任综合办公室主任。2017年8月,新都区社保局对该公司进行社保稽核,余先生和几位同事查到自己的社保未足额缴纳。“我之前听退休的同事讲过,不足额缴纳社保会跟退休后养老金的数额直接挂钩,而且如果从现公司离职,再想补缴社保就更加麻烦。”于是,余先生和同事一起向公司申请补缴社保。
同年9月,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同意为余先生等几名员工代办相关补缴手续,但要求申请人本人承担公司应交部分和个人应交部分的全部费用。随后,余先生与同事签名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行承担所有需补缴的费用。余先生向公司转账18825.44元,其中个人应缴部分3888.78元。事后,余先生觉得,公司强行让员工承担全部费用是不合法的。2018年3月,余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4936.66元。
法院判决:
社保法律关系不受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变更
员工承诺无效
被告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原告起诉的请求及事实理由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不应得到支持。但一审新都法院认为,该案因原告认为自己负担了本应由被告负担的相关费用,从而使被告取得了无合法根据的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纠纷的受案条件。
而且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国家强制,而非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新都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的承诺而拒绝履行该义务。因此,原告作出的承诺因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承诺。新都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限期返还原告案涉金额14936.66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应按相应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用人单位应负担的部分,不得通过其他形式免除或转嫁于劳动者。因此,该公司作出的会议决定和余先生出具的《承诺函》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