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参加工作,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其签订《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随着小李认识到缴纳社保的重要性,要求公司补缴,而公司以签订协议为由拒绝。小李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就此,仲裁委员会判处公司支付小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放弃社保→离职申请仲裁→公司赔钱
这个逻辑好像没毛病?
那就大错特错啦!
近日,“劳动法出新规定”的文章在网上热传,内容都是员工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后又去有关部门投诉,并获得赔偿
对此,人社部辟谣称,不存在上述所谓的最新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劳动者由于担心手续繁琐或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保,自愿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协议,还是个别用人单位为了省钱或省事,要求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改为发放一定的保险补贴作为补偿,都不符合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员工与单位约定放弃社保,不能获赔偿金,但可以要求补缴。
人社部指出,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