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经江西省政府同意,江西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正式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29号),决定从2018年起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待后,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5元,增加25元,增幅达到31%。
此次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分为两个阶段实施:一是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8元,提标18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按照目前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约494万人来测算,全年共需资金约9亿元;二是从2018年10月1日起,将全省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8元提高到105元,提标7元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照6:4负担。按照待遇领取人员人数测算,今年3个月共需增加支出约1.04亿元,将由江西省、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负担,即省级财政负担约0.62亿元,县、市(区)级财政负担约0.42亿元。全省2019年需增加支出4.15亿元,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照6:4负担测算,省级财政需负担2.49亿元,县级财政需负担1.66亿元。
江西强调,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各县(市、区)要按照确定的资金分担比例,将提标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动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此次连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及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旨在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众的待遇领取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老年城乡居民的深切关怀,是为广大城乡居民谋福祉的重大政策调整,有利于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文件要求,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扎实稳妥推进,确保在2018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