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实施范围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政策,保证职工失业后及时获得失业保险待遇,济南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需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包括: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二、需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施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