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南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在南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按照南宁市现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率为用人单位按8%,个人按2%缴纳。在南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一次性缴纳,个人按0.25%一次性缴纳。南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未缴纳的医疗互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缴费期限
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根据人社部发[2018]77号文和桂人社发[2018]105号文以及南人社发[2018]116号文的精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例如:一个劳动者工作23年后于2018年12月失业,在这23年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根据领取失业金期限的计算方法,该劳动者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的原则,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为其缴纳24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