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市民王先生:我是一家企业的营销经理,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向企业递交了辞职信后离开了这家企业,到另外一家企业就职。我原所在的企业认为我违约,向贵阳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诉,向我索要违约金。请问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市人社局法规处:《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此规定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