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日前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新政策实施后,将惠及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广大非厦门户籍的未参保人员,包括创业人群、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网店从业人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以及建筑业从业人员、家政人员、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保安、社区服务人员等传统行业外来务工人员。
新政考虑到外来务工人员收入不稳定,可以自行选择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酬60%,且不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酬300%的标准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共7个档次),依20%的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居住证持有人到税务部门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使用功能中止时,税务部门相应中止持有人申报缴费。
居住证持有人虽可在厦门市参保缴费,由于其户籍地不在厦门市,所以仍需按国家规定,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居住证持有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此外在男性年满60周岁和女性年满50周岁时,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不在厦门市的人员,不能继续在厦门市参保缴费。
福建省人社厅和省税务局于2018年2月8日下发《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对持有福建省(厦门除外)城镇居住地居住证的人员,在城镇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厦门市自行规定。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