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是当事双方的法律义务
无论是公司拖欠着未签劳动合同,或者是职工因自己原因未签劳动合同,从本案的结果来看,就是双方未订立合规的劳动合同。也正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双方后续的一系列争议都没有说法。对此,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敏杰表示,无论情况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
本案中,职工和用人单位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说法。如果是公司未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直接的就是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酬”。因此若用人单位未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仲裁申请。
而如果公司所言属实,系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仍在使用,作为企业来说,就要掌握职工不签劳动合同的证据。
企业辞退方式有瑕疵
高冠义的病假被认为是“旷工”,虽然有其本身不规范的成分在内,但公司所辞退的依据———规章制度也应当满足这三个方面:制定程序民主化、制定内容合法化及公示告知全体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无论高冠义是旷工几天遭开除的,规章制度都需要事先经过全体员工的确认知晓,方能实行。为了避免此类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的发生,邵敏杰律师建议,即使有正当的理由缺勤,劳动者也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虽然有时候职工是按惯例在操作,但遇到单位出尔反尔,就很容易“被旷工”。
邵敏杰律师还认为,如果公司真的要辞退,那么也应当按照流程:结算薪酬,办理退工手续,正式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履行告知义务,弄清职工是否旷工,旷工的原因和理由,在正式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之前,用人单位还应当履行社保费缴纳的责任。就本案来看,用人单位在处理上均有瑕疵。
薪酬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邵敏杰认为,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薪酬数额究竟多少,因为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除了双方之外,谁也无从知晓。但是,公司以年结的方式支付其薪酬,或许存在侵权的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薪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薪酬。”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定期给劳动者支付薪酬,如果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比如约定在每月的一号发薪酬,在五一和十一长假中,一号正好放假,用人单位应该在四月三十日和九月三十日发薪酬。如果是实行周、日、小时薪酬制的,也应当按照周、日、小时的周期支付。
当前在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完成工作以后再支付劳动者薪酬的情况,也就是像本案中公司所说的“项目款项到款后再进行支付”。对此,邵敏杰提醒道,这类企业应当注意的是,在以“年结”方式支付薪酬时,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薪酬,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薪酬标准,但是等到年底一次性支付薪酬的方式,则有违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