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确了全市社会保险扶贫对象的救助范围:具有当地户(县、区,管理区)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和未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包括县级扶贫部门确定的已脱贫按规定仍然享受扶贫帮扶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据悉,社会保险扶贫主要针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四个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政府将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口按最低档次(100元)代缴养老保险费,“十三五”期间,贫困人员可叠加享受农村低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方面,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同时,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对参加居民医保的非就业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报销。
工伤保险方面,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全面启动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交通、铁路、水利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方面,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据了解,我市积极创新“互联网+人社”服务模式,利用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银行自助终端等技术手段,构建多元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化征缴渠道;加快推进乡镇(街道)服务平台建设,确保到2018年底前全面实现“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乡镇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全覆盖目标;大力推行按病种付费,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孙继肖 唐文静)
■链接(记者问答):
1.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具体的优惠政策?
对我市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是代缴资助,全员参保。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县级政府都要将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的贫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范围,并保证其全部参保,按每年每人不低于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欠费免收,到龄享受。对年满60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待遇手续,自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对年满60周岁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历年存在欠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记录的,不用继续补缴,到龄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政策衔接,有序推进。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2.在医保扶贫工作中,我市都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一、应保尽保,缴费资助。一是保证异地居住的贫困人口应保尽保,本辖区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达到100%,全部城乡居民的参保率达到95%以上。二是在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中: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由户籍地县级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对非建档立卡低保对象按不低于个人参保资金的60%资助,分级承担比重按有关规定执行,资助采取直接资助的方式,不向个人收取资助参保费用。三是依法将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落实政策,跟踪问效。自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以来,省、市各级各部门出台一系列的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到2020年主要抓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继续抓好贯彻落实;二是跟踪问效,修改完善,具体抓好5项工作落实: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水平;2.提高门诊特殊病保障水平;3.改进服务利民便民方面;4.提高门诊特殊病管理服务水平;4.切实减轻妇女分娩费用。
三、强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全部开通村卫生室医保刷卡结算系统的基础上,使村级卫生室信息化建设能够更加高效的发挥功用。不断完善网络信息化管理,更好的发挥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服务意识与指导作用,力争做到小病不出村。进一步构建现代化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升级改造硬件设施,实现县区级医保信息化系统运转更加便捷、高效。
3.贫困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主要包括推动做好贫困劳动力参保工作和减轻贫困人员工伤医疗费用负担两个方面。
推动做好贫困劳动力参保工作方面,《意见》提出要继续大力推进全省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继续健全和理顺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新开工项目全部参保。全面启动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交通、铁路、水利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积极开展建筑业、交通、铁路、水利等行业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防止因伤致贫。
减轻贫困人员工伤医疗费用负担方面,《意见》规定对工伤尘肺病患者,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贫困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是将农民工依法纳入失业保险。依托“多险合征”系统的推进实施,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从源头上杜绝选择性参保问题。二是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农民工办理申领手续,按照城镇职工标准核定失业保险金,做到当月申领当月发放。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失业前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提供缴费凭据后,可按其月平均缴费额随失业保险金按月补贴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