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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呼和浩特社会保险缴纳比例表。

   日期:2018-05-28     浏览:565295    评论:0    
核心提示:记者昨日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呼市地区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在岗
     社保

    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呼市地区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首府2015年度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5.58元。

  据了解,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单位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205.58元的60%的参保职工,按4205.58元的60%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205.58元的 80%的参保职工,按4205.58元的80%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205.58元的60%,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205.58元的80%,但低于4205.58元的300%的参保职工,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205.58元的300%的参保职工,按300%计算缴费基数,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这也意味着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靴子”正式落地。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上,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如何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等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http://www.baoXianzx.com

    每月代扣363.04元

  按照规定,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统筹基金。此外,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对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冯有宽表示,以去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4538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略高)为例,按照职工本人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分别计算,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分别为363.04元和181.52元。不少事业单位人员涨工资后,拿到手的工资并不是实际数,这也成为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最大的疑惑。冯有宽举例道,假设工资每月涨了900元,实际拿到是300元,那么扣除的600元就是你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编外人员咋参与?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如何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一问题,冯有宽解释,按照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自治区实际情况看,机关事业单位大多数编外人员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些人员按规定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自治区将出台补缴费用等政策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确保编外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权益。

    十年过渡期是啥?

  据冯有宽介绍,为了保持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国家规定了10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依据退休时间按比例计发,这样,基本可以保持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了解到,该《通知》是对2015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解决了近年来我区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政策上不明确和不统一的问题。

    缴费基数更明确

    灵活就业人员采取过渡措施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通知》明确,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而在缴费基数方面,从2016年1月起,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工资总额、参保人数和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低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由盟市划分若干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此外,对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盟市,《通知》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采取过渡措施,即2016年、2017年缴费基数分别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和55%,2018年及以后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养老保险费用补缴

    统一规定

  在该《通知》出台前,内蒙古对以前应保未保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没有统一规定,部分盟市虽然自行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全区补缴政策不明确、不统一、不规范。

  而此次出台的《通知》明确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可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可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1月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的,可以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保持养老金待遇水平

    平稳衔接

  在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方面,《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依据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通知》还明确,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盟市,采取“封定基数”办法进行过渡。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201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在失业保险方面,全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1.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5%。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全市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

  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在工伤保险方面,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执行。在生育保险方面,缴费费率为0.7%。

  另据了解,2016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工作已全面开展。为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确保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有序、顺利进行,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8月23日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了解《通知》明确,参保单位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截止到12月20日,办理地点为奈伦国际B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二楼;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业务截止到12月20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业务截止到11月20日,办理地点为奈伦国际B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一楼,市四区及金川开发区、如意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2016年起享受“40、50”、“45、55”、公益性岗位等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在所属区市民服务大厅办理社会保险核定业务,市本级大厅不再办理此项业务。其他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到市四区和金川、如意开发区服务大厅办理2016年当期续保缴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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