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具体的优惠政策?
对我市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是代缴资助,全员参保。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县级政府都要将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的贫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范围,并保证其全部参保,按每年每人不低于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欠费免收,到龄享受。对年满60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待遇手续,自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对年满60周岁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历年存在欠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记录的,不用继续补缴,到龄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政策衔接,有序推进。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2.在医保扶贫工作中,我市都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一、应保尽保,缴费资助。
一是保证异地居住的贫困人口应保尽保,本辖区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达到100%,全部城乡居民的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是在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中: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由户籍地县级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对非建档立卡低保对象按不低于个人参保资金的60%资助,分级承担比重按有关规定执行,资助采取直接资助的方式,不向个人收取资助参保费用。
三是依法将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落实政策,跟踪问效。自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以来,省、市各级各部门出台一系列的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到2020年主要抓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继续抓好贯彻落实;二是跟踪问效,修改完善,具体抓好5项工作落实: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水平;2.提高门诊特殊病保障水平;3.改进服务利民便民方面;4.提高门诊特殊病管理服务水平;4.切实减轻妇女分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