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制度。如果大幅度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以减少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国务院作出降低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纳费率的决定,就是基于这种考虑。但是,这样做负面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个人负担可能会增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继续贯彻执行大幅度降低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的做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策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良好契机。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我国制定了《社会保险法》。这部法律对我国社会保险种类和缴纳社会保险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这部法律带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除了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之外,没有对社会保险的统筹和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需要。譬如,我国已经实行农村和城市居民养老金统筹,部分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始实行缴纳养老保险试点,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却没有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情况作出修改,这就使得我国现行法律明显滞后于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方针政策。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就是要把城乡职工以及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纳入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之中,加快我国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将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我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扩大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增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规模,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只有建立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才能真正做到取长补短,才能使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经得起风险考验。
不仅如此,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通过扩大投资规模,加大投资的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继续执行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政策,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政策。只有扩大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人口规模,才能使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风险降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行。
国家专门成立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并且把国有企业部分股份划拨给社会保障基金,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以确保关键时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会发生断裂。这是加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力度,强化我国社会保障基础的具体表现。
但必须指出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兼顾公平和效率。如果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只考虑公平问题,而忽视了效率,或者只考虑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问题,而没有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经营问题,那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就会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就会承受巨大的压力。因此,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必须借鉴商业保险经营的有益经验,进行精确的计算;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利益之间的关系,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社会保险法》修改程序,通过修改这部法律,将我国社会保险改革行之有效的经验纳入法律文件之中,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必须按照法律先行的原则,通过立法加快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