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本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给陈先生缴纳社保确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主张的损失没有提供充足证据,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
断缴社保耽误摇号
2013年8月14日,陈先生入职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技术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觉得自己连续交满五年社保的陈先生申请摇号买车,却得知自己的社保中间断缴了2013年9月份的。
对此,陈先生找到星德宝公司要求补缴社保。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于是陈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被驳回。“我们就起诉了,后来公司答应给补缴社保,要我们撤诉,后来公司还是没有给缴纳社保,我们就继续起诉了。”陈先生的代理人称。
2017年2月,陈先生从星德宝公司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之规定,被迫书面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陈先生是被迫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代理人表示。
对此,陈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因未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其不能在北京摇号买车挂北京牌照的赔偿金10万元。
公司
损失没有实际发生
庭上,被告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已于2017年2月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在离职证明中确认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利义务已经清偿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
对于原告陈先生未缴纳社保的原因,公司称是因为入职时手续有问题,入职第一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从2013年10月份开始缴纳的。
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损失,被告认为该损失实际并没有发生,具有摇号资格和是否摇号中签是两回事,即便原告具有摇号资格,根据北京市小汽车摇号中签的概率,原告的诉请损失也未必会发生,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而且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庭调查阶段,法庭依法调取了北京市交通委关于《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个人)》的规定,“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指的是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并调取了具体社保的补缴流程。
法院
原告主张损失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陈先生主张因星德宝公司未为其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因为这一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导致其没有办法在北京摇号买车,造成损失。星德宝公司未为陈先生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确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小客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取得参加摇号资格虽然规定了应连续满五年缴纳社会保险,但即使陈先生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的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
关于陈先生主张的不能在北京摇号购买车辆的损失,陈先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依据,星德宝公司亦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陈先生可通过其他行政途径另行解决。
因为社保关系到购房买车等生活重要事项,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随时关注社保基金缴纳情况,如出现断缴,一定要及时补缴,避免断缴带来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