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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必然或偶然事件,社保和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2018年,伴随着国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社保在征缴方面有了大动作。
社保征缴将更加规范
于我们之中不少人而言,可能都经历过公司不给缴或少缴社保的情况。但随着国家调整社保征缴机构的方案出台,未来公司还想钻这方面的空子可能愈来愈难。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这意味着,在社保费征缴方面,未来将更加规范。究其原因,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税务机关的征管权力。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拥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代表国家履行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概括说来,税务机关主要有税收行政立法权、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权力。
就税收征收权而言,作为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是征税机关依法将纳税人应纳税款通过不同的方式征集收缴入库的执法过程,包括税款核定权、减免税的批准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实行税收强制措施的权力以及追征税款的权力等。
此次将社保费征缴纳入税务机关权利范围,则意味在该款项征收上,税务机关可以实施和税款征收同样的权力,包括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追征措施。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扣押、查封、限制处境、罚款、拍卖都是具体手段,大大强化了征收力度,这和过去社保机构在社保费征缴上只有稽核权是不同的。
以往常说的社保稽核是指社保机构检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在有问题的情况下,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通过基数差补缴、个人补缴等措施完成。但社保机构本身并没有强制征收的权利,由此导致企业偷逃社保费的情况存在。
对我们个人而言,此次征缴机构的变动,则意味着我们的社保费缴纳更有保障。
个人社保费缴纳将更有保障
新政后,税务机构可通过个税系统清楚地查到每个人的应发工资,并以此作为社保征缴基数。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少缴把戏可能无处遁形,我们的个人利益也更有保障。
举个例子,以职员月工资10000元为例,按照北京市的社保规定。
新政前,单位按照5000的基础缴纳社保,单位负担2170元,个人负担1113元,应税工资8887,税后工资8364.6元。
新政后,单位必须按照实际应发10000缴纳社保费,单位负担4340,个人负担2223,应税工资7777,税后工资7454.3元。
从表面上看,我们的到手工资少了910,实际上,因为企业多缴纳了2170元,我们反而赚了。
说到这里,可能也有很多人说,多缴纳的钱都进入社保账户了,于我们当时并没有益处。不妨来看看社保的属性,社保是用现在的钱养未来的老,并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现在缴纳的多,未来取到的养老金也多。
看看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公式即一目了然。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 * 缴费年限*1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an/An)/N
公式中,a1、a2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 … …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N 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由此可见,社保费缴纳基数将通过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影响到我们以后养老金的领取额度。同样,比照养老金,在按照实际基数缴纳后,我们在医疗、生育、失业上的报销也将随之增加。
无论如何,此次将社保费征缴权利归于税务,我们的个人利益将得到有力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