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8年度的月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2940元),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18171元),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总额,应不低于单位2016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的85%。对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从2018年5月起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暂按单位2018年4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各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包括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应补办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实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