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条例中还有如“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这样的规定。按照中文含义的博大精深,必须和应当的力度就不言而喻了。
从实际情况来说,转正以后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避免反复操作申报手续的一种方法,如试用十天不合格,就要办理劳动用工、社保备案,劳动退工和社保停缴四次手续,而且入职时间和社保缴费时间(非每天都可以操作)差别也造成不能完全同步缴纳社会保险,为了减少工作量在试用期后缴纳社会保险也不是不可以的,但主要是公司会不会给补齐试用期的社会保险。如果补缴了,那公司的行为也没有什么指责的。但如果不交就可能是之后要说的第二种情况。
公司之所以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是为了省下部分人工成本,因为保险缴费比例一般占工资开支的33%左右,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也需要每月支付将近1200元的企业负担部分,三个月的试用期就是3600元左右的费用,对一个小型的民营企业来说,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虽然这样做是违法的,但用人单位往往存有侥幸心理,所谓的“省点儿是点儿”。但如果员工据理力争,一般情况下公司为了避免麻烦,也会给员工补缴的。
而住房公积金的争议一直以来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畴,一般都需要去区级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这样对劳动者来说费时费力,如果不是很长时间,就没有必要了,而公司也正是利用这种心理制定的应对方法。
现阶段劳动仲裁已经全面不再受理社会保险引起的争议案件,此类争议全部需要去社会保险稽查部门进行举报,管理机构会去找企业的麻烦,但是对个人的效果一般,不能及时兑现,劳动者也就“多一事儿不如少一事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