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应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二、个人身份如何参加职工医保?
参保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2、具有我市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办理程序
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接续)登记手续。
三、参保后多久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单位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2、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的6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3、流动就业人员,从中断医疗保险缴费之月起,应在3个月内接续医保关系。原随单位参保职工,从单位离职后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对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超过3个月接续参保的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四、哪些人可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怎样结算?
人员范围
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因病情治疗需要,转往市外住院就医的人员;在市外突发疾病临时住院就医的人员。
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异地联网医院应持本人社保卡就医,出院时,只需要根据就医医院出具的《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异地就医结算时,执行就医地的医保目录,参保地的待遇政策(包括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
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实行“一单制”结算,参保人员在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市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都一次性结清。
五、哪些人参加职工养老可享受补贴?
补贴标准是什么?据介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享受社保补贴。
国有企业单双解人员。补贴标准为:以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算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标准享受缴费补贴: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2/3的补贴,余下1/3由个人承担。其中,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全额缴费补贴。
2、其余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50%的补贴,余下50%由个人承担。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曾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龄是指:我市实施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实施个人缴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
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包含“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2/3计算。
六、如何挂失及补办社保卡?
挂失:本人凭身份证到重庆市任意一个社保卡办理点(一般为各区县社保经办大厅)挂失或通过12333电话操作挂失;
补办: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5元工本费到重庆市任意一个社保卡办理点补办。
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市民,拨打我市人力社保服务热线(023)12333还可以查询社保、修改社保卡密码等服务,电话服务24小时开通、需要注意的是,人工咨询需在工作时间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