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张三离职,小蔡赶在25日社保业务截止日期之前办理了减员;结果张三从新单位打电话回来了:“怎么这边单位告诉我8月份没给我上社保呢?8月份我不在原单位干了20天吗?不给我上社保不合理!”
小蔡想了想,也是,有道理,8月也发工资了,当月社保也应该上吧?于是将社保减员办理时间做了调整,当月离职的一律下月初减员。9月离职的人员,小蔡统一等到10月初再办理减员,这样,9月离职的人员9月社保均在公司扣缴了。
可是经理很快找到小蔡了“你看看,李四9月6日离职,去除一个周末,实际上9月就干了4天,最后一天还是办离职手续,9月份社保还给他买了,他个人9月份结算工资连社保个人承担部分都不够扣,单位这不白白给多出了一个月的钱吗?”
小蔡又想,也是,这也有道理。天啦,那到底离职员工最后一个月社保该不该交呢?
通常来说,员工离职有如下两种情况:(1)员工在A单位离职,本月内再到B单位入职,同一月内A单位和B单位都曾工作过;(2)员工从A单位离职,暂时失业或者等到下月以后才能到新单位入职,本月内仅在A单位工作过。
情况1
员工的当月社保实际上出现了两个义务主体,A单位和B单位任意一个给他当月社保都是可行的;
情况2
员工要想缴纳社保,只有A单位一个义务主体,或者是在离职当月立即到职介或人才办理个人存档并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
如何做
从合情合理的角度来处理,建议HR可以参考如下做法:
一是如果当月15日以后离职的,原单位缴纳当月社保,不应该把缴费责任推给下家单位;
二是如果当月15日以前离职的,可以和员工沟通,建议他到下家单位缴费,如果员工当月无法找到单位缴纳的,可以在原单位缴纳,但应当保证扣缴额度,如果个人结算工资不够扣的,应让员工在离职结算时缴纳差额。
也有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认为离职当月应当由原参保单位负担,新单位可以有一月宽限期,下月再开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