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被征地农民将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近日,省政府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我省将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甘肃省人民政府2011年11月17日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0日转发的《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3〕83号)同时废止。
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将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
《办法》明确,我省将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将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缴纳8%
《办法》明确,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人员,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人员,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
《办法》提出,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核,人社部门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补贴资金将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办法》明确,我省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在征地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承包土地亩数等,报人社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测算金额,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和人社部门测算补贴资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补贴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