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大排畸、小排畸、常规检查、无创DNA……女职工怀孕了,为了跟踪胎儿状况,保障优生优育,难免要做大大小小的各种检查。有时候因为时间问题,尤其像大排畸、小排畸这些需要提前两个月甚至三个月预约的,难免会安排在工作日进行。那么,员工在工作日去医院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批准,如果因工作交接问题未能批准,员工私自请假,又应当如何处理?
一、孕妇产检假,法律有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答》第9项“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明确,“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及实践,对于孕妇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支持:
1.产妇请假产检,单位必须批准。这是劳动法规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2.孕妇请假产检,用人单位应当视女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将其产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得扣工资,也不得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
3.孕妇的产检假,没有固定的时间,根据产检项目确定,可以是半天,也可以是一天,甚至是一到两个小时,只要能够保证孕妇做完产检即可。
二、产检项目和次数,应该怎么定?
那么用人单位会问,是不是女职工所有的产检请假我们都得批准,有没有统一的产检项目和产检次数?
根据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答》第6条,做什么产检项目、什么时候做、做几次,应是“按卫生部门要求”。然而实践中,卫生部门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形式的建议或者指导,规定孕妇应当做哪些产检,要明确说明产检项目和次数并不现实。
一般来说,从为证明怀孕到生育之间的与怀孕有关的身体检查都应算作产前检查,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两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同时,如果医务部门根据孕妇个人的情况,要求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也应当视为必要的产检。
有些用人单位或许也会问,女职工已经做了唐筛,女职工以防万一又跑去做无创DNA和穿刺,又浪费了一上午时间,这种时候又应当怎么算?我们认为,一来产检项目和次数的确很难确定和区分,二来,用人单位理应给予女职工特殊照顾,若斤斤计较,反而会降低女职工积极性,也会使其他职工非议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
三、未批准擅自离岗产检,算不算旷工?
某些时候,因为用人单位工作交接和业务问题,尤其是身在特设岗位需要提前另行安排才能避免损失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能无法批准女职工的请假申请。但是因为产检需要在固定时间段进行,尤其是排畸检查这种需要提前两到三个月预约的检查,女职工又不得不在工作时间去医院检查。如果用人单位未批准,女职工擅自去医院检查,用人单位可否算女职工旷工?
首先,要看这种情形是否符合旷工的条件。旷工,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或离岗的行为。即构成旷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二是无正当理由。虽然孕妇请产检假未经用人单位批准,但是在孕期做产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孕期女职工享有的权利,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也不宜算作旷工。
其次,如果女职工未经批准离岗做产检,能否扣除缺勤工资?虽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从劳动法保护孕期女职工的法律精神来看,我们主张用人单位不宜以缺勤为由扣除工资。一来对于必须进行的产检项目,孕期女职工早晚都会离岗去医院产检,法律规定这段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不得扣工资;二来,用人单位对于孕期女职工过于苛刻,也会造成不良的管理和工作氛围。与其如此,还不如提前建立好孕期女职工请假和工作交接制度,女职工提前请假,用人单位提前安排。
再次,如果女职工已经提前预约好检查或者可能错过孕检黄金时期的,用人单位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批准,女职工按计划去医院产检的,返回单位后应当主动提交产检单据,积极和用人单位沟通,说明产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个时候,出于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和尊重,用人单位理应理解并体谅女职工。
最后,如果女职工以请假产检为由,实际上在家休息或去做其他事情,或者拿不出产检单据证明并非是无故缺勤,用人单位可以对孕期女职工进行处理。实践中有司法部门认可用人单位将此种情形认定为旷工,但是我们认为,最好视女职工虚假请假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轻则批评教育,重则按劳动纪律处理或扣除缺勤工资,除非迫不得已,尽量不要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