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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如何防控自身风险?

   日期:2021-09-06     作者:小服人力主编    浏览:439977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期,曾经风头无两的灵活用工平台频频爆雷,纷纷被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查处,出事原因主要是涉嫌虚开发票和洗钱。
在数字化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对于各种新兴的交易形式来说,生存的前提是经营合法合规。如果失去了合规这个前提,或许能侥幸风光几年,但“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侥幸多蒙混几年,也只是多给自己积攒点案底,扩大一下自己案发时要牵连的下游客户规模而已。那么,灵活用工平台在法律上有没有适合自己的生存空间?如何把握合规这条主线,从而为自己的发展赢得空间?这是每一个灵活用工平台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今天,本文从灵活用工平台为什么能生存,风险是什么,如何防控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灵活用工平台为什么能生存、发展?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灵活用工平台能给客户带来什么利益?从传统的方式来看,用工单位要获得各类劳务、服务,有两种方式,
一是将人员招聘为自己的员工,将其纳入麾下,长期、固定地为自己服务;
二是采购这些人员的劳务、服务。这两种模式存在各自的痛点。前者是社保费用的高负担、劳动关系的管理难度,使得招聘用工成为成本最高的一种用工方式。对于后者来说,采购自己员工之外的自由职业者提供的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按照税法规定,
一是要取得发票作为抵扣税款和列支成本的凭证,
二是要预扣20%-40%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在于:首先,作为自然人的自由职业者不能为用工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工企业必然要损失进项税金抵扣的权利;其次,自由职业者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但由于操作成本的存在,用工企业可能连普通发票也拿不到。这样,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也成为问题。第三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为自由职业者按20%-40%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导致这些人员在年度内多缴了个税,可以通过年度汇算清缴退税来解决。但仍然是操作成本的问题,这些零散的用工人员并不愿意按税前标准来计薪酬。在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有两种选择,一是依法依规代扣个税,但无法转嫁代扣的个税,最终由自己承担,实质是提高了用工价格,提高了用工成本。二是不履行代扣义务,从而形成税务合规风险。以上用工单位的痛点,就是灵活用工平台生存的基础。灵活用工平台通过各种安排,为用工单位开具了与劳务相对应的劳务发票,让用工单位在不必承担高额的社保费用、繁重的劳动关系成本之外,还能抵扣进项税金,能列支所得税成本费用,所有痛点迎刃而解,自然会受到用工单位的追捧,灵活用工平台一时无两的繁荣发展也在情理之中啦。
二、灵活用工平台的风险是什么? 
灵活用工平台的产生,并不会理所当然地解决用工单位的痛点。客观地说,灵活用工平台只是承接了用工单位转移过来的痛点,充当了用工单位的风险“防火墙”。如果灵活用工平台在承接痛点之后,并没有合理地消化这些痛点,那么“防火墙”最终还是会把火烧到自己身上。从这个角度来说,灵活用工平台赚取的利润真的是高风险的“血汗钱”,从事的是“火中取粟”的高危行业。分析灵活用工平台的风险,要从其运营模式入手。灵活用工平台有两种运营模式:一是平台直接承揽用工企业的服务、劳务,再将服务分拆后转包给一个或多个自由职业者,其业务本质是采购服务再销售。二是平台企业仅提供中介服务,为用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提供交易平台和通道,只收取中介费或手续费。由于自由职业者的无组织性,并极度抗拒税务操作成本,所以两种模式必须解决共同的问题,即平台要代自由职业者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第一种模式下,平台作为向用工企业销售服务的销售方,需要代自由职业者向自己开具发票,从而取得抵扣进项税金、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的凭证;第二种模式下则是代自由职业者直接向用工企业开具发票。所以,每一个灵活用工平台,必然要取得委托代征资格,并同时取得代开发票资格。
在这种运营模式下,会产生以下风险:
(一)纳税地点的偏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由职业者通过平台提供劳务,纳税地为劳务发生地。(详见小郭说税之90:《平台经济的税,谁来交,在哪交?》)平台服务的客户遍布各地,劳务发生地随之就遍布各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就遍布全国各地。如果不考虑这个特殊情况,平台与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而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劳务交易并没有征税权。这种没有征税权的委托代征行为,就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就是一个比较荒谬的东西。
(二)个税的代扣代缴由于自由职业者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固定的征收率,平台受托代征增值税税款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个税来说,平台如果为自由职业者代扣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仍然要执行20%-40%的预扣率。这显然是平台不能接受的。于是平台往往谋求核定征收,而核定征收的前提是将自由职业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界定为“经营所得”。但自由职业者并没有工商登记,能否认定为“经营所得”,仍然是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详见小郭说税之96:《令人纠结的“个人经营所得”》)以上两点产生的争议,决定了灵活用工平台能否在一个地方落地生根。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认为自己对全国各地的自由职业者提供的劳务有征税权,就可能放开委托代征的口子;如果认为自由职业者提供的劳务属于经营所得,就可能放开核定征收的口子。只有两个口子同时放开,平台企业才能在当地获得生存发展的空间。然而,本文对这两个问题都持否定意见。平台企业的合规风险由此产生。
(三)通过用工平台向自己的员工发放劳务费这是一种异化的操作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是,用工单位降低了社保费用,员工因为增加了20%的费用扣除,从而降低了综合所得税负,但却降低了自己的社保保障水平。这种模式当然会导致国家社保费和税收的总体减少。这种模式的风险在于,该业务的真实性不被税务机关认可,从而认定为虚开发票,进而带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如何防控风险? 
上述风险,都在于各方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口径存在偏差而导致的风险。如果平台企业肆意虚开发票,那就是切切实实的危险了,并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在分析了上述风险之后,接下来我们要提出应对措施。
(一)为自由职业者代办个体工商户登记、代为申请核定征收这样做目的在于,让自由职业者提供劳务产生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当地,从而为委托代征和代开发票奠定基础。同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为核定征收奠定基础。具体操作是,取得自由职业者的批量授权,包括代办工商登记、代为申请核定征收等。如果不能申请到核定征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税负无法确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实践可操作性就大大降低。那就只能由自由职业者自行申报经营所得个税,或者进一步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委托平台企业代为申报。这样操作,会大大提高平台的操作成本。当然,即便是查账征收,年中核算不健全的话,年末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仍然会在税务总局规定的核定率范围内为其核定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这属于事后享受核定征收,相比事先核定的方式,不确定性在所难免。
(二)通过平台为自己员工发放劳务费,要明确区分劳动和劳务范围在为员工发放正常的工资薪金之外,通过平台为自己员工发放劳务费,并没有法律的明文禁止。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处罚一、二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关于补税和罚款的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二十二冶对虚开发票的认定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这种劳务交易的真实性能否得到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可,仍然是不确定的。
对通过平台为自己员工发放劳务费的做法,本文首先不建议这样做,因为确实风险很高。但如果用工单位对此有强烈需求,应考虑在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规定的劳动时间上,作一明显的区分。比如,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时间为周一到周四,而劳务合同规定的劳动时间为周五或者周六。让劳务费发票对应的劳务是明确、独立、可区分的。当然,这种筹划极有可能面临这样一种质疑,即采用这种方式,因为额外增加了一部分费用扣除,从而减少了国家税收,从而质疑筹划行为的违法性。可以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应对,
一、这原本是税制设计本身可以容忍的;
二、因为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成本比较高,而支付劳务费报酬的成本相对较低,所以企业如果选择支付劳动报酬,可能会在考虑社保的负担下支付相比劳务报酬较低的劳动报酬,个税总体上还是均衡的。因此,这个质疑并不一定是成立的。
三、税款数额的减少,与筹划行为是否违法并没有必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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