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第二条明确: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
“灵活用工”这个名词,应该是第一次写入人社部的文件。过去只有“灵活就业”这个名词被政府使用。是否可以理解,因为“新冠肺炎(NCP)”的影响,政府认可了“灵活用工”这个劳动用工的方式?
四部门“文件”鼓励的灵活用工方式主要有:
1、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3、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4、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灵活用工”已经成为应对疫情的有效用工方式。“灵活用工”在非特殊时期,应该也会起到很大的调整劳动力的作用,如用工淡旺季、假日用工高峰期、临时用工,等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这次“灵活用工”应用实战,一定能丰富经验、提升能力,为未来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帮助企业调配用工起到更大的作用,实现更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