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单位所缴纳的社保有没有冲突?举个例子,宁波就业人员所缴纳的社保,它也是属于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企业在职职工所缴纳的社保也是属于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所以说他们二者之间是属于同一类的社保,是没有任何的区分。但是我们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会不会造成冲突呢?主要在于有没有形成重复缴费的年限。
举个例子,比方说你自己以前是按照灵活就业的方式来参加个人社保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你就会拥有这种灵活就业的累计缴费年限,但是呢,当你实现就业以后,并且和企业单位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就会有企业单位来缴纳相应的社保,但是一旦企业单位给你缴纳社保以后,那么就需要将自己灵活就业的社保停止交费才可以。
因为如果说你的灵活就业社保和企业单位的社保同步来进行交费的话,那么就会造成重复缴费的情形,所以说是没有必要的,那么这样的话,就会产生所谓的冲突,因为重复缴费那么最终是不能够享受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待遇,所以最终对于自己来讲是没有任何的实际必要和意义,那么我们只需要将自己灵活就业的社保转移到企业单位来,正常的参保就可以了。
因为毕竟作为灵活就业的参保个人,那么也是属于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他和我们企业在职职工所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完全是可以转移合并,并且累计缴费年限的,这一点是没有任何的问题,所以说我们就可以将自己的社保关系转移到自己的企业单位来进行参保就可以了。
转移过去之后,那么就不会造成重复缴费的情形,当然也不会造成任何的冲突了,所以说这个是没有任何的问题,但是我们一定要记住以企业单位来缴纳自己社保待遇的同时是不能够按照灵活就业的方式来参保交费的,因为这样的话就会造成重复的交费,那么重复缴费的后果将来是无法享受到双份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同时也不能够享受到正常的累计缴费年限。
而且我们在办理社保转移的时候,那么也需要将自己的社保待遇转移过去,但是由于你出现重复缴费的情形,那么是无法来正常转移的,所以说重复缴费的这一部分费用还要申请退出,所以对于自己来讲是得不偿失的,那么是没有必要的,所以说我们在找到工作单位以后,及时的停止自己灵活就业的社保交费,并且将自己的社保关系转移到企业单位来,正常参保就可以了,这样的话就会正常的累积自身的缴费年限。但是自己在以灵活就业方式缴费的这部分过程中,那么绝对是不会对自己的社保造成任何的冲突,这一点大家完全是可以放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