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参保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那么实际上它是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所以说最终它的缴费年限是可以相互累计的。比如说你自己曾经在企业单位工作了10年,那么因为企业单位经营不善导致破产下岗,那么这个时候你自己如果没有在实现二次就业的前提下,那么我们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的方式来参加自己的社保待遇。
所以说这种情况对于自己来说,灵活就业人员所参保的缴费年限跟企业在职职工所参保的缴费年限是完全可以累计计算的。并且自己离开企业单位之后,那么就需要及时的将自己的个人社保关系从原工作单位转移出来,只有将社保关系从原工作单位转移出来之后,那么才可以正常的累积计算自己的缴费年限。
我举个简单的例子,比方说你作为下岗职工,那么在找到新的工作单位的前提下,可以由新的工作单位出具社保的接收函,然后你可以将自己的社保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参保,这样一来的话,你的累计缴费年限都是能够正常的累计计算。但是有些人他不一定实现二次就业,很有可能一生当中都不能够实现二次就业的话。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及时的转移,成为灵活就业的形式来自行参保。
那么转移成为灵活就业的形式,首先你需要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局开具社保的接收函,然后你持有这个社保的接收函,去原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局进行社保的转移,转移之后那么你就可以按照灵活就业的形式来参保,自己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了,并且之前曾经在企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都是可以正常的累积交费。
所以说,灵活就业人员所缴纳的年限跟企业在职职工所缴纳的年限都是可以正常的累计计算的,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灵活就业期间所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在职期间所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不得出现重复的缴费,如果出现重复的交费的话,那么这一部分重复的交费是要退还出来,那么才可以累计合并计算自己的缴费年限呢。
最终自己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达到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不论是企业在职的缴费年限也好,还是灵活就业的在职年限也好,都是能够正常的累积计算。那么最终,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可以正常的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作为女性来讲,如果自己在企业单位在职期间10年以上,那么可以按照5岁的年龄来办理退休,但是如果自己在企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足10年,那么很有可能就需要到达55岁的年龄才能够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