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订餐服务的兴起后,外卖送餐从业人员也就是“外卖小哥”数量迅速增加。“多送多得”、“准时送达率考核”等机制成为外卖企业对送餐人员激励和奖惩手段。张晓庆表示,在这种不合理的绩效考量机制下,送餐人员一心求快,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致残致死时,这些外卖小哥的职业伤害由谁来买单?
张晓庆说,很多送餐人员与外卖企业并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外卖公司在规避风险时,把外卖小哥的权益保障推给了保险公司,每天只扣3至5元钱购买意外险,赔付额不过几万元。即使有保险,实际中也很难得到合理赔付。因此,外卖小哥一旦发生重大职业伤害事故,往往有极大风险因伤致贫返贫。
与此同时,当前以快递业、电商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层出不穷,从业人员规模庞大,他们就业形势灵活,雇主关系、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均不固定。同时,行业事故易发、多发,职业伤害保障问题越来越凸显。
“尽管社会保险法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障作了制度安排,但是职业伤害保障仍处在政策制度缺失的状态。对于工伤保险来说,最难解决的是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风险保障问题。” 张晓庆说,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以传统、规范的单位用工模式为基础设计的,与灵活就业这种自主就业形式有诸多方面无法对接,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参保职工必须具有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是通过用人单位建立的。而新业态从业人员现实中通常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法定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缺少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同时,工伤保险费率是根据行业或企业的工伤风险确定的,而灵活就业人员分散在各个行业,或是跨行业流动较大,如何确定其工伤风险及费率也需要研究解决。
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工伤认定也颇具难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认定必须满足“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条件,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非常灵活,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也容易混淆在一起。这种情况下,受伤是因工作还是非工作就很难区分。
另外,新业态从业人员多是独自工作,其受伤情况首先很难调查取证,其次很难判断是否是因工受伤。因此,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现阶段运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范围似乎并不妥当,且难度较大。
张晓庆表示,灵活就业人员通常是利益弱势群体,因而针对他们的社会政策通常是“兜底性”的,在公共服务内容上具有帮扶特性。基于此,政府需发挥主导作用,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参照工伤保险制度,为其量身定制专门的保障方式,并创造出实现途径,解决其因伤致贫、返贫的问题,维护稳定社会。
他建议,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及工伤保险发展趋势,应尽快为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做出制度性安排。可考虑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重大职业伤害保险,保障需求最迫切、个人经济力量难以承受的重特大职业伤害。“这不仅可以使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有制度性安排,保障其工伤保障权益,同时仅对重大职业伤害进行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减轻其缴费负担。”
针对当前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制度上不兼容、认定上有难处、理念上有差异、替代上有空白,张晓庆建议参考工伤保险制度框架,设立独立运作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明确基金保障对象可以为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新农合、新农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