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消息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显然影响甚大。它不仅意味着今后养老金的缴纳不能再一次性补缴完结,而且,对有些人来说,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甚至可能无法按时领到养老金。其另一层含义则是,届时可能不得不被动地“延迟退休”。这实际上也在提醒灵活就业人员,如果你想退休时享受社保待遇,那么,在经济条件许可时,还须提早做好社保缴费规划,该缴则缴,免得到时手忙脚乱,甚或无法补救。
灵活就业人员或自主创业者,因为种种客观因素限制,他们在缴纳社保金时会遇到诸多现实困难,如工作不稳定,无法建立稳固的社保关系或按时缴费;或一时资金紧张,社保金时常断缴;或遇到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社保金无法缴纳等等。因此,这部分人群的社保缴费确实不能按固定就业者同等要求。以往广东曾对这部分群体开了个“口子”,即符合条件者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金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便可享受社保待遇。
广东此前的这一政策,兼顾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金的特殊性,但由于和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不得不终止。而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今后在缴纳社保金时,势必要向政策的刚性约束靠拢,否则就可能利益受损。国家法规和政策必须贯彻执行,但是,作为地方政府,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积极探索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纳方案,亦应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社保养老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的体现。虽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纳遵循自愿原则,但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显然应鼓励更多人参保,以此提高全民福利和公民生活保障。
时下,社保养老虽有针对灵活就业群体的政策措施,但应当承认,这些政策总体上灵活性不足。如何照顾其就业特点,提高对他们的社保服务,相关政策和措施在这方面都亟待完善。相较于有企业统筹缴纳的群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纳显然更需要灵活、多样,政策要更多体现人性化和人文关怀。
由于社会就业的多元化,更由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引导,今后灵活就业人员势必会愈来愈多,而社保养老等公共服务对他们无疑是极为关注的现实问题。只有社会的公共服务为其解除了后顾之忧,才能让其放开手脚去创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