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是啥?其实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灵活用工”的明确定义。结合业内各领域的提法,个人认为可以表述为:基于企业需求,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全新的外部化、社会化人力资源配置模式,这一概念在我国相关法律政策中尚未得到具体解释;企业利用灵活用工的配置方式,特别是用工弹性模式,能够灵活地因需而变,满足快速变化的业务需求。2017年,十九大有很多论述与劳动、用工、就业相关。
要特别关注的是,其中提到“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以及“拓宽劳动收入”。其实在一定维度上,是随着新经济的发展以及新技术应用,就业的形态也开始发生变化,各类组织就需要更加关注个人就业观和就业需求的变化,从中找寻新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特别是能够契合组织变革需求,打破传统结构和用工关系,支撑业务发展,适应快速的内、外部变化。组织探索快速、灵活的人力资源配置之路永未停歇!绝大多数企业都认可,“人”是最重要的公司资本,其实,大家也能感觉到,各类组织一直在探索更高效率、更低成本及风险和更灵活的用人方式。
1980年之前,计划经济用人模式,大家都习惯了“终身聘用”,“以厂为家”,那个时代,也不具备人员流动的政策条件,经济环境。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国有企业的调整,人才的获取,人力资源概念的出现,以及人才流动的需求,打破了铁饭碗,推动了劳动关系标准化进程,劳动合同制开始全面推行,企业与劳动者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由企业发放薪酬,承担社保等法定福利。2008年1月施行《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等的概念和具体法规要求,将过去外资代表机构在华用工法规要求的,以及国有企业改制解决下岗再就业的“劳务派遣”方式,通过立法,公开、明确了,企业开始采用派遣方式,增加用工灵活性,进而引发劳务派遣业务井喷,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大量出现,2010年劳务派遣劳动者号称超过6000万人。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于保护劳动者角度,开始从规制上对劳务派遣进行约束,严控劳务派遣岗位,仅限于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换性(三性),同时劳务派遣员工占比不能超过企业用工的10%,法规还给出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各企业自查整改,逐步缩减派遣人数和比例。由于该法规的落地,13年后又出现了大量的业务外包方式,企业在寻找其他弹性用工的替代方案。2015年后,随着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共享经济平台大发展,网络出行、众包、兼职平台、网红、微商等平台不断涌现,出现了大量的企业与个人的业务合作模式、劳动者个人的自雇模式。
灵活用工的兴起不是巧合!从组织维度看,在商业模式创新不断颠覆传统领域的时候,企业变革需求强烈,需要能更加快速灵活地组织人力配置:配合业务发展-快速集中优势资源、适应业务的变化需要;成本控制需求-在薪酬、五险一金及各类税费成本偏高的情形下,取得人力组织/招聘/激励/留用,最佳性价比的方式;风险管控需求-确保各类人力资源组织形式的合规性,有效控制劳动用工及员工关系风险;组织创新需求-打破以往工业化时代,企业庞大的组织、僵化的管理、复杂的流程、固化的职能与岗位等,影响组织创新,个人创造力的传统模式,搭建合伙人制、阿米巴基础上的大平台+小组织等新组织形态。
在个人维度,年轻一代受益于中国经济发展和移动互联技术,在进入职场之时就拥抱了新经济,特别是共享经济形态,思想更为活跃,更付有创新精神,更有动力实现自己的梦想。技术革新打破了个人信息壁垒,互联网一代学习能力更强;新一代的职业发展观发生了变化,不再为养家糊口而工作,因此对组织的依赖程度变小了;互联网工具、共享经济平台,使“斜杠”成为可能,个体拥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那么,“灵活用工”仅仅是派遣、外包吗,互联网共享经济模式算是“灵活用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