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我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中,还存在主体职责不清、程序不明、效果欠佳等问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昌在作说明时表示,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巩固实践中已有成果,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保障和规范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王昌介绍,条例草案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需要明确的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对行政执法的补充与协助,劳动法律监督领域的行政执法主体仍然是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等不同层次监督主体的职责。
条例草案对监督的内容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内容涵盖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义务,同时把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了工会监督范围。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从接到投诉举报后的登记、了解情况、书面提示、开展调查,到工会发出意见书、建议书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使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操作性更强。
条例草案规定了工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提示函、监督意见书或者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监督建议书。王昌解释,之所以规定工会在发出监督意见书和监督建议书之前,先向用人单位发出提示函,是为了强化工会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调,使“一函两书”的制度设计更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