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个小时,没有规定的休息日”
“外卖小哥”因工时过长辞职并索补偿金获支持
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本报讯 (记者丛民 通讯员张洁)“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山东济南某餐饮配送公司的“外卖小哥”刘名志难以忍受过度劳累,遂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遭拒。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刘名志的申请,裁决餐饮配送公司向刘名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45.48元。对此裁决,该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裁定,支持刘名志的合法诉求。
据了解,2017年初,刘名志应聘到济南这家餐饮配送公司成为一名配送员,并于当年2月27日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名志在工作期间的具体工时制度,由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工单位经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作制,按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类休息休假的权利。
然而,入职几个月后,因“工作超过8小时,没有规定休息日”,刘名志于当年7月17日辞职。离职前,刘名志月均工资为2490元,离职时公司未向其支付当月工资。事后,刘名志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员工自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为由,拒绝了刘名志的要求。
刘名志称,配送公司并未按合同规定为其安排工作时间,自己每天的工作时间从上午9时到晚上12时,均超过12个小时。“有时除了配送顾客的订餐外,我还得配送客户购买的其他商品。只要公司有订单,不管什么时间,我都得去配送。”
而餐饮配送公司则主张,刘名志的日常工时制度为不定时工作制,他在休息期间接单配送,是为了增加个人收入的自愿行为。但该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部门批准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关证据。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名志虽然主动提交了辞职报告,但其辞职的理由为“工作超过8小时,没有规定休息日”,法院应当据此进行审查。该案中,配送公司未能反驳刘名志每天工时超过8小时、每周无休息日的主张,即刘名志的辞职理由并无不当。
我国劳动法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