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有一部分企业的关注焦点就落在了“非全日制”用工这个点上了。连华为也是早早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来承接部分工作任务。
那么,非全日制用工的是不是企业的节约用工成本避风港呢?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实务中,我们常把采取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职工称为“小时工”。
对用人单位来说,非全日制用工比全日制用工的好处是:
1.人工成本更低。尤其是在2019年社保入税以后,原则上社保是必须按照员工工资的基数交的,这必然给很多企业大量的人工成本的提升,非全日制用工将会是一种能有效降低人工成本的用工形式。
2.用工方式灵活。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每天按照全日制用工那样的朝九晚五,企业可以把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成本都花在刀刃上,也就是把人工集中用在每天最需要的时候。
3.任务明确的情况下,工作效率更高。有时候,人们很难在8小时之内保持全身心的投入,但如果人们每天工作4小时以内,相对来说,注意力更高。而且,通过明年工作任务,人们在短时间内的工作效率可能会更高。
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并非万能,因为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法律法规有做相应的约束,企业适不适合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酌情考量: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一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还有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不只是临时工,还有,实习生、顾问、劳务用工(签劳务协议)、劳务派遣、项目外包,也是比较灵活好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但是使用非全日制员工也有着一定的风险,其一是非全日制不得订立试用期,也就没有所谓试用一段后发现不匹配的现象;其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关系,也就是在履约期间,如果员工随时提出辞职,也是可以的,企业可能会出现短期缺岗风险。
综上所述,对企业来讲,基本上是临时性的、补充性、辅助性、耗时短、对劳动者劳动技能要求不高的工作岗位才适合以临时工的形式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企业要能接受不能与他们约定试用期、这类员工随时会走、每日用工时间有限的的条件,而且对于他们的管理也会相对松散,约束力有限。
最后我想说的是:企业用工,非全日制仅仅是企业应对特殊情况下采取的补充方式,而不是为了节省人工成本而进行的工作常态。开源节流,是企业运营的核心思路,但增加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运营能力才是企业生存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