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张某月工资为2000元,每周工作五天。
工作时间为早上八点到下午五点半,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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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初的时候,公司突然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
张某多次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该公司均以张某“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可随时对其终止用工”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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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有一些特殊规定,如:
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双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通知另一方,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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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与公司之间虽名义上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但通过调查张某的实际工作情况,他每天早八点上班、晚五点半下班,每周工作5天。
每天工作将近8个小时,每周工作将近40小时,远超过法律规定的24小时。
从工资支付来看,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工资数额为2000元。
这些都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不同,反而符合全日制用工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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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仲裁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
该公司虽与张某签订了名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书,但张某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发放周期等均与全日制用工形式相同。
遂裁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