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跟大家说了1994年底前常见的用工形式,今天跟大家说说1995年1月1日后在人事档案中反映的常见的四种用工形式。
为什么1995年1月1日是分界线呢?因为1995年1月1日起《劳动法》正式施行,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即企业与每一位员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被提高到非常重要的位置。
所以,1995年后常见的用工形式,我们就按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来划分:
(一)正式工
正式工是一个口语化的称呼,也算一个模糊称呼。具体到单位,可能会各有不同的说法。
正式工,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即个人与单位直接签订用工合同。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用工形式,大多数人都属于这种类型。
同一个企业来说,一般正式工的待遇都比较完善、比较好。
(二)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工,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工形式。
这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但用工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
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和社保等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
(三)劳务外包工
劳务外包工,是劳动者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工形式。
这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但用工关系在劳务外包公司。
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和社保等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外包公司,再由外包公司发放。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不同之处在于:劳务派遣针对的是个人,即派遣的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外包针对的是工作岗位,即外包公司外包了用人单位的某一类工作岗位。
(四)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时发放工资,每天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在同一单位工作不超过2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
最后,补充说明两点:
(一)在实际生活中,用工形式更为灵活。大家不用纠结于形式,只要能保障个人利益,形式可以忽略。
(二)在劳动关系中,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重点看:工资待遇和五险一金缴纳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