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国家明文规定,劳动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是2008年1月1日,也就是从这个时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人员,都陆续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一般都是找一个用人单位挂靠劳动关系,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用工。这一部分人目前已经陆续转化成了政府购买服务人员。
但是很多情况下,老实人会吃亏的。如果你不管不问,没有上级部门逼着,用人单位是不会给你解决问题,也乐于保持现状,不会改变。因此,才会出现20多年不给签合同交保险的情况。
出现这种情况,劳动者首先应当通过法律部门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一般劳动关系职工需要提供工作证,发放工资的证明等材料;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做账的会计凭证的材料。不发放工资,谁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呢?
确立劳动关系之后,就可以拿着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向社保部门要求追缴社会保险费了。
而且职工主动提出离职的话,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职工可以提出离职,然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用人单位要求自己承担社保费用,这种情况是不会被支持的。
但是,自己如果很难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话,确实在维权方面就会落入下风。
不管怎样,缴纳的社会保险对于职工确实有非常大的好处,最起码老了有一部分退休待遇。现在来看,年年会增加养老金待遇,每年都能至少增长八九十元。所以,一定要设法把养老保险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