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以其灵活性等因素逐渐受到了用人单位的青睐。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这种用工形式却不甚了解,因此在实务中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争议纠纷。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估计有很多人对此心有疑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1.关于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与全日制的八小时工作制是不同的。
2.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予以订立。
3.可以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
4.关于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关于工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其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6.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这种通知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同时根据《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虽然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但是却需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以上就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一些特征,希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切实掌握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知识,从而能实际应用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