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张某于2007年9月进入某公司食堂从事面食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
自2008年1月20日后,双方每年都签订为期一年期限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上午10时30分至12时30分,下午4时30分至6时30分,一天60元,每周工作6天。
2012年1月20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后,该公司通知张某因其年龄已大不再与其续签合同。
已干了4年多的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被拒绝。
请问,公司该不该为他支付经济补偿?
劳资在线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况且支付给张某的小时工资也未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因此,虽然是公司提出不愿与张某续签合同的,但不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