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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无论是劳务派遣还是非全日制用工,都是目前实行的劳动合同用工方式当中比较特殊的两类用工方式。那么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之处在于,劳务派遣往往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将该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而最关键的就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直接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也就是劳务派遣单位只是负责跟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派遣合同达成劳动关系,但是不安排具体工作,而用人单位呢,根据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直接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但是和劳务派遣员工没有具体的劳动关系。那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之处在哪里呢,就是它是按小时计算薪酬的,并且规定每天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能超过24小时,而且非全日制用工往往不需要签订书面用工合同,达成口头协议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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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之所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往往不被大家很理解,就在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劳务派遣用工只是作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一种补充方式,是一种各方妥协的产物,而且劳务派遣员工一般在被派遣去上班的单位,基本都是一些辅助性和临时性的岗位,这也就导致在很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或者公司当中,正式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往往对立大于合作,正式员工觉得劳务派遣员工可能会对自己的岗位产生威胁,而劳务派遣员工往往又认为自己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或者发展空间有限。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其实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就比如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只不过后订立的合同不能影响先前合同的行使,并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而且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通知对方终止合同,所以相对来说这种用工方式随意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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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其实现在一说起劳务派遣用工,之所以很多人尤其是被派遣的员工的意见比较多,主要还是集中在薪酬待遇上,比如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单位有义务为被派遣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且不向被派遣员工收取任何费用,而且还需要对被派遣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等,另外就是,真正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的相同的薪酬待遇,而且还必须按规定给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等,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但是在实际当中大多的关于劳务派遣的劳动纠纷案例,往往都是关于薪酬待遇方面,一般是劳务派遣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或者就是实际用工单位没有按同工同酬的规定给员工支付相关薪酬待遇。当然这种情形可能和劳务派遣本身的多方参与的性质有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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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提到非全日制用工,很多人就理所当然以为它指的就是非全日制合同用工,但其实劳动合同法当中只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描述,但是法律当中并没有明确的临时工的描述,也就是说法律关系当中不存在临时工这种说法,但是临时工指的就是非全日制合同用工吗?其实也不尽然,毕竟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比如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定工资按小时结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小时工资里面是包括了企业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的保险费用,所以虽然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自己缴纳保险,但是费用却包含在了工资当中,而临时工一般工资都是日结,相比非全日制用工而言,要更加灵活,用工期限也更短,所以至少从目前看,临时工一方面是没有法律依据,但却也并不代表临时工就是不合法的用工方式,只是说这种用工方式没有被纳入劳动合同法,而是市场自行交互调节的产物吧。
总之,无论是劳务派遣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至少都是劳动合同用工的法定的补充用工方式,尤其需要涉及到的各方主体切实履行好自身应有的义务,才会保障这些用工方式更好的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