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曾经做过一家报社的投递员,每天区指定的区域投递报纸,每天工作时间3小时左右。三年以后,老张所在区域的发行站解散了,报社口头通知老张不用来上班了。在老张送报纸的三年内,报社没有给老张上过保险,报社认为,老张和报社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报社无需为老张缴纳社会保险,也不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老张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报社支付经济补偿并补缴保险。
最后老张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这是为什么呢?这就要从非全日制用工说起了。老张与报社是很典型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是这样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对于社会保险方面,非全日制职工的社会保险须由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在支付工资时一并支付给个人,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大不同,因此,非全日制的朋友们要了解其中的不同,及时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