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保全面移交税务机关征收的时间越来越近,很多用人单位怕税务机关全额征收,造成企业社保缴费大幅上升,所以就想各种方法,意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这里边,非全日制用工成为一个广为推荐的方法。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用工方式,一直以来,它只是静静的“躺”在《劳动合同法》里,不声不响,没有人注意。直到最近社保的问题才把这个用工方式引出来。
那么非全日制用工到底有什么特点?要注意什么?我们来说说。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看起来没什么,但是接下来的几条规定,正是它成为最近一段时间热点话题的要义所在。
非全日制的好处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对用人单位就很方便了,对于灵活时性的用工,可以口头约定劳动报酬等事项,也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一个用工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而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只是后签订的合同不能影响先签订合同的履行。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只需要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由于工伤保险费率非常低。
到这里就明白了,这才是非全日制用工这次吸引大家注意力的地方,基本不交社保费!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就更方便了,只要用人单位不想用这个员工了,一句话,让他走就行了,不需要解释!
那么,非全日制的这些“好处”吸引了大家,又有什么需要注意呢?
非全日制的注意要点
首先,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每天工作不超过四个小时,一周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即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通常来讲,如果偶尔超过工作时间,不会影响非全日制用工性质的认定,但如果长期的超过工作时间。
举个栗子:
比如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过四小时,八小时上班制之类的那就不是“非全日制用工”,而是“全日制用工”。
所以说,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减少社保缴费,要用在真正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员工,而不是所有岗位、所有员工都能够适用。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一般按小时计算,其小时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劳动者本人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点从各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如果换算成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要比同期公布的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高很多。
再次,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每半个月要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最后,一定要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并不是什么社会保险费都不缴,用人单位还是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各地的实践,有些地方只有在已经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了全部五项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以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就是真的非全日制用工,也不能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以说,“非全日制用工”看起来好用,用起来要多注意,千万小心别变成“全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