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我们大多是80年代末、以临时工(即厂里领导说的顶替工,厂内合同工)的身份进入印染厂从事一线工作,长时间处于高温,高湿,高强度,高噪音的恶劣环境中,而且是三班倒。经过几年,有的甚至10年的不懈努力,终于转为正式职工,并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2005年工厂改制后,我们继续在该厂工作,原本工厂为我们缴纳社保的费用转为政府为我们缴纳。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今年,我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去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转正之前的工龄没有被算进去,也就是说,那几年、甚至10年的临时工生涯工龄付之东流,这一晴天霹雳,将我们深深震住。像我们这种情况的人员近300号呀!难道这些工龄就这样说没就没了?答复我们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理由是:说我们没有到劳动部门进行备案,更可气的回复是因为我们是农村户口,或我们不是招来的,而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进来的。
发帖希望相关部门领导能够重视我们近300号人的诉求,早日解决好我们的困境。网友的请求符合规定吗?
国务院制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于1989年10月5日施行。《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第三条规定:“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四条规定:“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招用时,应报经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按上述规定,企业招用临时工原则上从城镇招用,从农村招用,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企业经合法程序招用的临时工,企业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建立职工档案。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施行前,企业招用临时工适用国务院1965年3月10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报请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近招用。凡是用工地点在城市的,应当首先从适合条件的、城市需要就业的劳动力中招用,解决不了时,再从农村招用;用工地点在农村的,可以在附近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招用。按该条规定,企业招用临时工由劳动部门统一安排,企业没有招用临时工的权限。
所以,企业或劳动部门对网友的答复有相关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