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的分类
灵活用工从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来看,可分为“非标准雇佣关系”和“非雇佣关系”两大类。“非标准雇佣关系”,有别于企业直接聘用正式员工,与劳动者建立的标准全日制劳动关系,标准雇佣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标准雇佣关系包括使用劳务派遣员工;采取岗位外包/业务外包的模式,将标准化岗位或业务进行外包;使用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或其他类型的劳务工;使用小时工,即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企业自身在符合条件的岗位上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非雇佣关系“,其实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了,在互联网新经济发展中,迎来了突破性的发展,是指自然人与企业不建立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而是以自我经营的方式,与企业达成某种形式的业务合作,适用《合同法》、《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合伙关系(股权合伙、业务合伙、营销合伙等多种类型);以自然人承包企业定量、单项或标准化项目为方式的独立承包人;通过平台,尤其是分享经济平台,完成单项任务的兼职/零工模式,以及线上、线下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自由职业者等类型。
非标准雇佣关系用工的特点
提供非标准雇佣关系灵活用工服务的,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居多。此类企业从招聘、代理、派遣到外包等业务一路走来,主要为企业非标准雇佣关系用工提供配套服务,最近2年不少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借助移动互联平台实现业务快速增长。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2006年《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中曾分为以下三类:1)自营劳动者: 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2)家庭帮工:即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那么这些人力资源服务供应商提供非标准雇佣关系灵活用工服务,有什么特点呢:
优势:
•熟悉中国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有多年的员工关系处理和业务操作经验;
•深谙中国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和企业需求;
•以取得相关领域劳动力资源进行灵活配置为优势,并有客户积累,与客户的粘度高。
劣势:
•重服务,新技术应用有限,需要不断磨合企业服务流程和各行业风险防控手段;
•业务成长需要时间和经验积累,成长速度相对较慢,同时易受国家政策影响;
•行业成功模式难以复制,行业/岗位差异大。
非雇佣关系的特点
新兴移动互联和AI等技术驱动的共享经济平台,出于自身商业模式需要,客观上形成了采用“非雇佣关系”的平台与劳动者的合作模式,同时开放给企业和各类组织。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及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共享经济发挥了就业蓄水池和稳定器的作用。初步估算,2017年我国参与共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 7 亿人, 比上年增加 1 亿人左右;其中参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 7000 万人,比上年增加 1000 万人。
优势:
•创新商业模式,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颠覆行业;
•一旦商业模式确定,可快速复制,特别在to C领域实现了指数级增长;
•能够产生和抓住直播、微商、个人资源分享、个人时间分享等“新风口”。
劣势:
•由于是创新商业模式,无法可依,试错成本高;
•在劳动者合作以及支付等环节存在合规性问题;
•无法提供其他劳动保障和配套服务。
很多互联网共享经济平台,本质上就是在为企业或个人提供非雇佣关系的合作与服务。
随着后工业时代,以互联网为工具的新经济时期,灵活用工将被越来越多的组织应用于组织变革过程中的人力资源多样化配置,顺应经济发展和商业模式的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