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者
享有6项特殊权利。
1
可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但该法第69条第1款同样指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不同于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针对的是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2
可以对试用期说“不”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第19条进一步指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该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例外。
3
可以在多家用人单位打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91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对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确实享有对应权利。
但该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没有对应的权利,劳动者则有权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
4
可以要求15日结算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但《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15日内支付工资。
5
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12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即用人单位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同样具有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
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90条还规定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甚至无需任何形式、任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