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同时还规定了以下几点对劳务派遣工至关重要的法律条文:
1、劳务派遣工用工数量比例不得超过正式职工的10%;(经常被无视,远超此比例)
2、劳务派遣工应当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基本不可能)
3、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为劳务派遣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基本上都被扣缴、漏项甚至不缴,很少有良心公司会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方面的纠纷,可以直接向社保部门举报,不用进行诉讼,效果不好,还需要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据)
4、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虽然由派遣公司发放,但奖金、加班费、岗位津贴、特殊补贴等临时性、福利性、与岗位相关的福利补贴,应由用工单位发放;(基本不发,或者比正式职工降低发放数量象征性发放)
5、劳务派遣工出现工伤事故时,可以向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同时提出追偿;
6、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医保补偿、劳动权益保护等。
《劳动合同法》对所有的用工都是公平公正对待,并没有规定正式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的阶级待遇。所有对劳务派遣工不公平的待遇,都是派遣公司人为造成的,包括低工资待遇、无保障的社保、随意的岗位调整等。
由于用工成本的大幅降低,及摆脱了责任事故处理的麻烦等,让包括事业单位、国企央企、大型上市公司在内的用工单位,都公然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原则加大了劳务派遣工的使用比例,大范围大面积使用。劳务派遣公司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压低劳务派遣工工资待遇,少缴甚至不缴社保费用,在责任事故处理中大肆侵害劳务派遣工的权益。
由于劳务派遣工大部分都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或者是就业困难的居民、大学毕业生等弱势群体,对于就业需要的迫切渴求,远远大于自身权益的维护。为了能保证就业,明知工资低、社保等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却不敢主动发声,任由自身权益被践踏。有关部门又因为工作力量不足,秉持“不告不纠”的原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闻不问,导致劳务派遣工这种明显伤害劳动者权益的用工方式大行其道。
解决这种现状,主要是靠有关部门规范劳务派遣企业规范运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靠就业市场日益提高信息化,为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提供充足的信息交流,保证双方都以够得到自己需要的信息,最大程度地提高自己的利益。还需要劳动者自己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也要自律,守法经营,着眼长远,共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