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43岁,来京务工人员,因缺乏劳动技能,平时依靠给人“打零工”挣钱,有活就干无活就散。自2016年起,王某经常到个体户刘某所开设的工艺品厂打零工,装卸车辆货物,2017年6月在卸车过程中不慎从车辆上掉下受伤,养伤期间无法正常外出打工挣钱,到沙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能否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所以说王某可以向刘某开设的工艺品厂要求包括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同时因王某自身作为一名成年人在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双方可协商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