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本期“人社之窗”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界定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通常包括从事钟点工、家庭服务等工作的人员;街道、社区组织的帮扶就业人员;在早市、夜市摆摊经营者;从事家庭手工业者;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者;其他形式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的对象
补贴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下列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的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的“4050”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4050”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4050”失业人员;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的成年后孤儿。
三、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认定,实行按月申请、受理、审核和终止领取手续。
(一)个人申请
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愿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
(二)镇(街道)审核
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要与民政、工商、残联、工会、社保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信息核对。符合就业援助补贴政策的将所需的证明材料扫描上传,于当月24日前,将纸质材料报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认定。
(三)县区认定
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与民政、工商、残联、工会、社保等相关部门(单位)数据比对、复核工作。符合就业援助补贴政策的,返给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同时将审核数据通过系统上传进行市级网络备案。
四、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定额补贴。补贴资金实行按季度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申报程序
经认定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本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发放登记表》。
(二)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
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信息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录入系统,于每季度次月的5日前将各项表格,报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汇总。市、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按照文件对申请和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数据比对。核实无误后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上报县区财政局,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就业困难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下限给予不超过60%比例的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定额补贴。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养老保险一项给予补贴。
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批准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自批准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六、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1.无相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2.与原单位签订社会保险协议缴费的;
3.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4.享受就业援助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期满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6.拒绝配合管理部门核查工作的;
7.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8.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人员应当及时到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