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发了《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下岗失业人员灵活用工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该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用工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废止。
灵活用工就业有三项保险补贴
该《办法》规定,灵活用工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是:困难企业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中,已灵活就业或准备灵活就业的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原就业转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
下岗职工灵活用工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补贴的标准是:按照单位缴费费率和天津市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费部分,对比较困难企业补贴40%;困难企业补贴70%;特殊困难企业补贴100%。
失业人员灵活用工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对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规定费率(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天津市最低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规定基数计算的缴费部分,补贴三分之一。其中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和单亲母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三分之二。
享受保险补贴具备四个条件
下岗职工灵活用工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认定的困难企业中,具有天津市城镇户口,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的;2、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3个月以上,企业确无能力安置,本人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3、接受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管理,承诺服从区、街推荐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劳动的;4、单位和本人已经参加了天津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岗职工和非生产经营原因下岗人员;因病处于医疗期人员和经鉴定属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天津市最低薪酬标准人员;企业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清算结束后尚未分流安置的人员。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其原工作单位曾参加失业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实现灵活就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4、按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天津市最低薪酬标准人员。
领取保险补贴需逐级审核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程序是:申请人到所属企业领取《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经企业审核盖章后,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按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情况,审核其《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企业凭据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签章的《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与申请人签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局(总公司)认定,主管局(总公司)认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程序是:申请人在进行就业登记后,持《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家庭收入说明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记录、接续社会保险及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签订《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
社会保险补贴按季结算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方法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困难企业灵活就业职工名册,根据企业的困难等级,按单位缴费扣除社会保险补贴后差额,按月与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同样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方法。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自动终止:1、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转移了社会保险关系的;2、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3、累计三次无故不服从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派遣,违反《就业服务协议书》规定的;4、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继续执行,但社会保险补贴终止:1、企业或个人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困难企业的;3、企业或主管局(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当季度停拨补贴)。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自动终止:1、已实现稳定就业;2、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3、违反《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约定条件的;4、户口迁移到外地、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5、人均家庭收入超过补贴享受条件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失业后,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者 柴宴宾 通讯员 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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